儿子与母亲签订生老病死与己无关协议 赡养缺失遗产难继
湘潭县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涉及家庭协议与法定继承权的纠纷案件。案件主角王某,生于1933年,育有朱大和朱二两位双胞胎儿子。早年间,两兄弟轮流负责母亲的赡养。然而,2018年的一次争执后,朱二夫妇与王某签署了一份协议,声明在朱二退还2万元后,王某的“生老病死”与其家庭无关,朱大随即接手母亲的赡养责任直至其2024年因病去世。
王某去世后,未留下遗嘱,朱二就12万元遗产的分割问题与朱大产生争议。朱二指出,自己曾领取母亲2018年前的征地补偿款32086元,而之后的193991元及母亲去世后的丧葬补助金、抚恤金等,共计约25万元,均由朱大领取。朱大则反驳,他独自承担了母亲晚年,尤其是其患老年痴呆后的全部赡养与治疗费用,还为母亲缴纳了养老保险,实际支出早已超出所领款项。
法院审理认为,朱大因母亲医疗、生活照顾及丧葬等产生的支出,根据相关行业平均工资和消费水平计算,确已超出其领取的款项,故不支持朱二继承这部分财产的要求。至于丧葬补助金,因朱大已实际使用,归其所有;抚恤金虽非遗产,但在当事人同意下可在本案中分割,其中可继承遗产为12436.55元,36936元抚恤金按遗产处理规则分割。鉴于朱二通过协议逃避赡养义务,违背公序良俗,法院最终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。朱二上诉后,湘潭中院维持原判。
此案彰显了法律对于赡养义务的严格要求,强调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、扶助和保护是法定义务。法院在裁决中兼顾法律精神与社会道德,重申家庭应树立良好家风,弘扬家庭美德,对于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不予支持,体现了法律与道德的协同作用,强调继承权与赡养义务并重的原则。